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和企业和事业单位,中央、省驻玉单位:
《玉溪市非常规水资源管理办法》已经第六届市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了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促进本市非常规水资源的有效利用,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保障用水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云南省节约用水条例》等法律和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非常规水资源利用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营)、维护,非常规水资源的利用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常规水资源,是指雨水、再生水等经过处理后,达到规定水质标准,可以在一些范围内重复使用的非饮用水。
本办法所称再生水,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生活垃圾污水等非常规水源进行回收,经过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并在一些范围内重复利用的水资源。
本办法所称非常规水资源利用设施,包括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和再生水利用设施,是指非常规水资源的净化处理、集水、供水、计量、检测设施以及其他附属设施。
第四条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非常规水资源管理、监督、指导工作。
市、县(市、区)工业与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利、林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非常规水资源利用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财政资产金额的投入力度,加强非常规水资源利用和管理,建设节水型城市。
坚持“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鼓励单位和个人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建设非常规水资源利用设施。
第六条编制节约用水规划、非常规水资源利用规划等水利专业规划时,应当最大限度地考虑非常规水资源的用水需求、供水能力和设施布局,明确非常规水资源最低配置量、配置对象及水源类型,统筹推进非常规水资源配置利用设施建设和提质改造。规划相关联的内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水行政主任部门不得同意其通过审查。
(一)城市绿化、厕所冲洗、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消防等城市杂用水;
第八条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配套非常规水资源利用设施的,非常规水资源利用设施的建设资金应当纳入主体工程投资总概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九条结合海绵城市建设和治污减排,因地制宜提升公园、绿地、建筑、道路、广场等雨水资源综合利用水平,积极地推进雨污分流和雨水收集利用。
第十条有特殊污染源的化工、制药、医疗机构等在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时,建筑设计企业应当召开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的专题论证会。
第十一条严格按照《建筑与小区雨水控制及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50400—2016)和国家及地方其他相关规定,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雨水收集利用设施的设计、施工,应当结合低影响开发模式,在建设工程地面硬化后不增加建设区域内雨水径流量和外排总量。雨水收集利用设施的设计,除满足收集、处理和贮存回用外,还应当考虑调蓄排放功能,消减雨水洪峰径流量,景观、循环水池可以合并设计建设为雨水储存利用设施。
第十二条雨水收集利用应当因地制宜,结合雨水集蓄利用、入渗回补、调蓄排放等方式综合利用。
(一)利用类型为建筑物屋顶的,雨水应当集中引入蓄水设施处理后利用或者引入地面透水区域进行入渗回补;
(二)利用类型为庭院、广场、公园、人行道等建筑工程的,应当按照建设标准选用透水材料或者建设低冲击模式设施,将雨水引入透水区域入渗回补或者引入蓄水设施处理利用;
(三)利用类型为城市道路等市政基础设施的,应当结合沿线的绿化灌溉设计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并充分利用道路雨水管网,综合考虑建设雨水收集利用系统。
第十三条雨水主要用于农业灌溉用水、工业用水、生活杂用水、城市景观生态用水。
雨水水质应当根据用途决定,除达到《建筑与小区雨水控制及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50400—2016)规定水质指标外,其余指标应当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有多种用途的,其水质标准应当按照最高水质标准确定。
第十四条雨水收集利用设施的建设单位、管理单位或者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建筑与小区雨水控制及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50400—2016)规定,加强对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再生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因地制宜建设城市再生水利用设施,为开发利用再生水提供便利。
电镀、化工、印染等有毒有害的工业废水、医疗机构废水和放射性废水等不能作为再生水水源。
第十七条再生水利用设施的规划与建设应当遵循以集中建设为主、因地制宜、集中与分散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编制城市规划或者进行城市建设应当安排再生水利用设施的建设用地。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按照再生水利用规划的要求,铺设再生水利用管线。
第十八条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下列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理应当同期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
(一)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商场、综合性服务楼、高层住宅;
(二)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机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大型综合性文化体育设施;
符合前款规定的现有建筑,具备建设场地等条件的,应当按照当地再生水利用发展规划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
第十九条城市再生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开工前,建筑设计企业应当到再生水运行(营)单位查明地下城市再生水设施情况,施工可能影响再生水设施安全的,建筑设计企业应当采取相应保护措施。
(一)用作道路清洁、消防、城市绿化、建筑施工、车辆清洗、厕所冲洗等城市杂用水的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的规定,其中城市绿化中的绿地用水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绿地灌溉水质》(GB/T25499—2010)的规定;
(二)用作娱乐性、观赏性景观环境用水的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18921—2019)的规定;
(三)用于农业灌溉用水的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农田灌溉用水水质》(GB20922—2007)的规定;
(四)用于工业领域的冷却洗涤、锅炉工业用水的达到《再生水水质标准》(SL368—2006)、《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非常规水资源利用设施的日常运行、管理、维护由非常规水资源运行(营)管理单位负责,并接受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非常规水资源运行(营)管理单位理应当建立非常规水资源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和工作规程,保证非常规水资源利用设施正常运行。
非常规水资源运行(营)管理单位不得擅自停止运行设施或者停止供水。因设施检修维护等原因要停止运行设施或者停止供水的,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并向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非常规水资源利用设施管理人员一定经过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从事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非常规水资源供水系统和自来水供水系统应当相互独立,非常规水资源利用设施和管线应当有明显标识,在出水口标出“非饮用水”标识。
第二十五条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非常规水资源利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发生非常规水资源利用突发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第二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非常规水资源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2015年9月8日起公布的《玉溪市城市非常规水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玉溪市人民政府公告第45号)同时废止。
主办:玉溪市人民政府承办: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运行维护:玉溪市数字玉溪建设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