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为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维护法》,维护生态环境,确保人体健康,规范生态环境监督测定作业,生态环境部同意《近岸海域环境监督测定技术规范 第三部分 近岸海域水质监测》为国家环境维护规范,并予发布。
为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维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维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危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危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近岸海域环境功用区管理办法》,规范近岸海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维护生态环境,确保全国近岸海域环境监督测定的科学性、准确性、系统性、可比性和代表性,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初次发布于 2008 年,原规范起草单位为我国环境监督测定总站和浙江省舟山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站。本次为第一次修订。修订后规范由下列十个部分组成。
本规范作为修订后规范的第三部分,针对原规范中海水水质样品收集、保存、运送、现场和实验室分析、质量操控的办法和程序的内容,首要修订以下几方面内容:
自本规范施行之日起,《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规范》(HJ 442-2008)废止。
本规范起草单位:我国环境监测总站、浙江省舟山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站、天津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辽宁省大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本规范规则了近岸海域水质监测样品收集、保存、运送、现场测验、实验室分析和质量操控的根本办法和程序。
本规范适用于近岸海域水质、河口及咸淡混合水域水质监测(不包含入海河流入海断面的入海污染物监测)。包含容器预备和洗刷、样品收集、前处理、现场测验、实验室分析和质量操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