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制的变化,生产和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制已融为一体,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系正在重新构建。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以下简称“监督抽查”)作为产品质量监管的主要方式,同样要重新构思,再造流程。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已经出台第 18 号令《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 打通了生产和流通领域监督抽查的各个环节。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利用原来在生产和流通领域监管创 新的优势,率先研究融合生产和流通领域监督抽查的方式方法。经过一年的探索,初步构建了新的监督抽查制度体系。
监督抽查是行政和技术工作紧密结合的监管方式,为了确认和保证监督抽查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合理性和公正性,提升监督抽查技术服务工作的效能,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的贯彻落实,并对其中抽样检验等新的技术内容进 行了细化和补充,是监督抽查抽样检验的技术通则。同时,对监督抽查实践中存在误区、争议的技术内容做了探索和规定,以期能在实践中对监督抽查抽样检验技术工作进行规范和指导。
——明确了监督抽查工作“问题导向”原则及相关具体落实措施,提出“质量指标均为强制性的, 抽样时宜进行目的抽样”;对于容易被误会的“双随机”的运用进行了解释和规范,指出随机的适用前提是对象样本量明显高于需求量、不能事先获得的信息或具有类似或同级已知的信息,破解现实中对“随机”和“问题导向”冲突的困惑。
——明确了消费品优先在流通领域抽查的原则。考虑到在流通领域抽查消费品更能反映出市场上产品的真实情况,监管会更直接和有效,也更能回应民生关切的问题,规范市场,因此列为优先。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二条关于服务业经营者的规定,本标准 将维修、装饰装修、美容美发等服务业使用的产品,也归入流通领域,扩充了监管的覆盖面。
——延续了 GB/T 28863—2012 中从样本判定到监督总体判定的做法,并将其扩展至所有的领域的监督抽查,简化判定流程,以提升监督抽查的工作效能。监督抽查的对象是产品,但流通领域的产品与销售者不是一一对应关系。因此,在一处商家抽查产品不合格时,有效的处置应覆盖所有销售该“同一产品”的商家;同时,流通领域无法分清所谓的“批次”,监管者和消费的人关注的是谁生产的产品是不是有问题。因此,本标准对监督抽查结果的判定作了重新定位。只有这样,监督抽查后续的整改处置才有力度,监督抽查的威慑力和规范市场的作用才能发挥出来。
——通过引入“错判”、“漏判”等相关概念,从抽样检验原理上对抽样检验结论的表述予以剖析, 在规范监督抽查结果判定表述的同时,还对其从原理上予以说明,这既是对部分技术机构在监督抽查结论表述上的纠偏,也是对以往监督抽查放弃“合格率”表述的回应和解释。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提出的“不合格”和涉及人身健康安全等的“严重质量上的问题”,本标准将不合格程度类型划分为“不合格”和“严重不合格”两类,这不仅体现风险管理理念,也体现出监督抽查工作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公正性,为后续分级处置提供支撑。
——梳理了监督抽查实践中普遍抽取 2 组样品的理论依照,分析了该做法对于强制性质量指标和非强制性质量指标的不同意义以及这两种情况下复检启动的程序差异的原因,同时对“复检结果 推翻原检验结果”这一常见的误解作出解释。本标准提出了监督抽查中的技术共性内容,但并不能替代相关监督抽查方案和监督抽查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