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制定。
本标准参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编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立宏、陈婷、步秀芹、王岑生、余婉丽、曾广庆、杨钢、叶凡、罗栋源。
本标准规定了广西甘蔗制糖企业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甘蔗制糖企业或生产设施的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排放管理,以及对新建、改建、扩建甘蔗制糖企业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排放管理。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HJ/T 86 水质 生化需氧量(BOD)的测定 微生物传感器快速测定法
以甘蔗的蔗茎为原料,通过物理和化学的方法,去除杂质、提取出含高纯度蔗糖的食糖成品的过程。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制糖企业或生产设施。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制糖工业建设项目。
生产设施或企业向企业法定边界以外排放的废水的量,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废水(如厂区生活垃圾污水、冷却废水、厂区锅炉和电站排水等)。
4.1 自2013年10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止,现有企业执行表1规定的现有企业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排放限值。
4.2 自2014年10月1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1规定的新建企业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排放限值。
4.3 自2013年10月1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1规定的新建企业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排放限值。
4.4 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不高于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的情况。若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超过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必须按公式(1)将实测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浓度换算为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基准水量排放浓度,并以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基准水量排放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产品产量和排水量统计周期为一个工作日。
在企业的生产设施同时生产两种以上产品、可适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一样的行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且生产设施产生的污水混合处理排放的情况下,应执行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最严格的浓度限值,并按式(1)换算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基准水量排放浓度。
Qi基 ——第i种产品的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单位为立方米每吨(m3/t);
若Q总与∑Yi·Qi基的比值小于1,则以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实测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
5.1 对企业排放废水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做,有废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在该设施后监控。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必须设置永久性排污口标志。
5.2 所有企业一定设置规范排污口,一个企业设置一个总排放口,并设置永久性排污口标志,并应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各地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由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任部门规定。
5.3 对企业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排放情况做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应能反映真实排污情况和环境保护治理设施的处理效果,具体按国家相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5.6 企业须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视测定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排污状况做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6.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任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 制糖企业应遵守本标准规定的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在对公司进行监督性检查时,能够应用有效的在线监测数据或现场即时采样的监测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不是满足排放标准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在发现企业耗水或排水量有异常变化的情况下,应核定企业的实际产品产量和排水量,按本标准规定,换算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基准水量排放浓度。
本标准自2012年12月13日至12月19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若有疑义,请将意见反馈至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科技标准处。邮箱: 联系人:张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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