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维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维护法》、《国务院关于执行科学发展观 加强环境维护的决议》等法令、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用区规划的定见》,维护自然环境,防治污染,促进钢铁工业工艺和污染办理技能的前进,制定本规范。
为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维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维护法》、《国务院关于执行科学发展观 加强环境维护的决议》等法令、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用区规划的定见》,维护自然环境,防治污染,促进钢铁工业工艺和污染办理技能的前进,制定本规范。本规范规则了钢铁出产企业或出产设备让水遭到污染的东西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规范的施行与监督等相关规则。本规范适用于现有钢铁出产企业或出产设备的让水遭到污染的东西排放办理。自本规范施行之日起,《钢铁工业让水遭到污染的东西排放规范》(GB13456-1992)一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