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1 参加评分的项目,应不少于本标准规定的监测项目,但不包括细菌学指标。
6.4 使用两次以上的水质分析资料做评价时,可分别进行地下水质量评价,也可根据详细情况,使用全年平均值和多年平均值或分别使用多年的枯水期、丰水期平均值进行地评价。
6.5 在进行地下水质量评价时,除采用本方法外,也可采用其他评价办法来进行对比。
6.3.5 根据F值,按以下规定(表3)划分地下水质量级别,再将细菌学指标评价类别注在级别定名之后。如优良(Ⅱ类)、较好(Ⅲ类)。
Ⅲ类 以人体健康基准值为依据。一般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及工、农业用水。
Ⅳ类 以农业和工业用水要求为依据。除适用于农业和部分工业用水外,适当处理后可作生活饮用水。
根据地下水各指标含量特征,分为五类,它是地下水质量评价的基础。以地下水为水源的各类专门用水,在地下水质量分类管理基础上,可按有关专门用水标准做管理。
5.1 各地区应对地下水水质进行定期检测。检测验证的方法,按国家标准GB 5750《生活饮用水标准检测验证的方法》执行。
5.2 各地地下水监测部门,应在不同质量类别的地下水域设立监测点进行水质监测,监测频率不可以少于每年二次(丰、枯水期)。
5.3 监测项目为:pH、氨氮、硝酸盐、亚硝酸盐、挥发性酚类、氰化物、砷、汞、铬(六价)、总硬度、铅、氟、镉、铁、锰、溶解性总固体、高锰酸盐指数、硫酸盐、氯化物、大肠菌群,以及反映本地区主要水质问题的其它项目。
工艺用水:包括溶料、水溶、蒸煮、漂洗、水力开采、水力输送、增湿、稀释、搅拌、选矿、油田回注等。
6.1 地下水质量评价以地下水水质调查分析资料或水质监测资料为基础,可分为单项组分评价和综合评价两种。
6.2 地下水质量单项组分评价,按本标准所列分类指标,划分为五类,代号与类别代号相同,不同类别标准值相同时,从优不从劣。
例:挥发性酚类Ⅰ、Ⅱ类标准值均为0.001mg/L,若水质分析结果为0.001mg/L时,应定为Ⅰ类,不定为Ⅱ类。
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地下水资源,防止和控制地下水污染,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建设,特制订本标准。
2.1 本标准规定了地下水的质量分类,地下水质量监测、评价方法和地下水质量保护。
依据我国地下水水质现状、人体健康基准值及地下水质量保护目标,并参照了生活饮用水、工业、农业用水水质最高要求,将地下水质量划分为五类。
7.1 为防止地下水污染和过量开采、人工回灌等引起的地下水质量恶化,保护地下水水源,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7.2 利用污水灌溉、污水排放、有害废弃物(城市垃圾、工业废渣、核废料等)的堆放和地下处置,一定要经过环境地质可行性论证及环境影响评价,征得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后方能施行。